兩親戚內幕交易被罰—— 江蘇雷利總經理是否泄密有待認定
“這個內幕交易處罰看不懂,監管部門處罰了兩個人,涉及的內幕信息來源都是一個人。內幕交易被處罰了,但關鍵人物卻沒有說法。”日前,《大眾證券報》“蔡方工作室”接到投資者L女士反映,江蘇雷利(300660)總經理華某偉的兩名親戚利用其親戚關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與華某偉聯系,獲取內幕信息,以此牟利。最近,上述兩人被證監管理部門處罰。
總經理兩親戚遭處罰
根據L女士提供的線索,記者查到了相關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孫方度、楊建綱)〔2023〕6號》。
《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3月4日,江蘇雷利董事長蘇某國、總經理華某偉、副總經理蘇某、財務總監殷某龍與常州市薛巷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平、董事王某煜等人確定啟動實施江蘇雷利收購薛巷電訊事宜。此后,中介機構陸續進場。當年6月18日,蘇某國與王某平、王某煜等人在薛巷電訊簽署股權收購意向協議,當日收市后,江蘇雷利申請于6月21日開市停牌。同年6月21日,江蘇雷利發布《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停牌公告》,股票停牌,7月5日,江蘇雷利發布預案,同日股票復牌。江蘇雷利收購薛巷電訊事宜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6月21日。華某偉作為江蘇雷利總經理,參與收購事宜的談判,系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于2021年3月4日知悉內幕信息。
該《處罰決定書》涉及的兩位內幕交易人均系江蘇雷利總經理華某偉的親戚,孫方度為華某偉配偶孫某華的叔叔,楊建綱為華某偉配偶孫某華的表弟。兩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華某偉存在多次通話聯系、微信聊天及見面接觸,且上述聯絡、接觸時點與內幕信息的進程基本一致。2021年3月8日至6月15日期間,孫方度的東海證券賬戶轉入資金共計250萬元。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孫方度使用兩個證券賬戶共買入江蘇雷利股票303872股,成交金額合計約為602.4萬元。隨后將股票全部賣出,兩個賬戶共計盈利約230.5萬元。2021年5月12日至5月20日期間,楊建綱實際控制的賬戶轉入資金共計215萬元。5月,楊建綱使用該新轉入資金和虧損賣出股票的資金合計買入105600股,成交金額約為215.7萬元,并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8月2日全部賣出,盈利數額約為46.5萬元。
兩人交易江蘇雷利的行為明顯異常,存在使用突擊轉入及虧損賣出其他股票的資金買入“江蘇雷利”、本次交易前證券賬戶長期不活躍、敏感期內僅買入“江蘇雷利”且交易金額較以往明顯放大等情況,其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進程及與華某偉的聯絡、接觸時點基本一致。兩人“賬戶交易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江蘇證監局認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孫方度、楊建綱與華某偉存在多次聯絡、接觸,孫方度、楊建綱此后分別使用本人或配偶的證券賬戶買入“江蘇雷利”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孫方度、楊建綱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二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違法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孫方度、楊建綱分別沒收違法所得約230.5萬元和46.5萬元,并分別處以約461萬元和80萬元罰款。
“泄露內幕信息處罰率偏低”
江蘇雷利總經理是否泄露內幕信息,在江蘇證監局處罰決定書中沒有涉及。那么,該總經理該不該擔責?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目前,江蘇證監局認定沒有涉及到江蘇雷利總經理,因此其是否存在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購買證券的行為,需要證監部門、公安部門進一步調查、取證。”上海一資深律師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若確實存在故意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購買證券的行為,可能面臨如下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方面,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事責任方面,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是指:(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該案中,根據江蘇證監局核查認定,孫方度、楊建綱的證券交易成交額分別為602.4萬元、215.7萬元,均超過50萬元;獲利金額分別為230.5萬元、46.5萬元,也均超過15萬元。應當屬于‘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規定的‘情節嚴重’,倘若認定,可能面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上述律師表示。
不過,該律師介紹,近年來,我國對泄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的處罰率還是偏低,證監會處罰的內幕信息泄露人、建議他人買賣的案件數量占傳遞型內幕交易案件數量不到兩成。
“在已處罰的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的案件中,相當數量的案件均有談話筆錄、信息傳遞的直接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泄露或建議行為,但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構成泄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的案件數量十分稀少。”
公開資料顯示,江蘇雷利總經理為華榮偉,其于2015年6月擔任雷利股份董事、總經理至今。“該處罰決定書提及的‘華某偉’是不是華榮偉?公司對此情況有無掌握?對于內控制度將做何改進?”帶著L女士的疑問,記者致函江蘇雷利。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復。記者 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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