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卻不披露 紫天科技被指漠視信披義務
在拒絕與監管層進行實質性溝通、13次延期回復深交所的年報問詢函后,紫天科技(300280)在信披上再度選擇了“擺爛”:證監會于9月6日向公司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及告知書,深交所亦于次日下發關注函,提醒其及時地履行信披義務。但截至9日,公司仍未披露遭立案調查的公告。
13次延期回復年報問詢函
自今年5月起,在收到深交所的年報問詢函后,紫天科技董事長(代行董秘)宋慶便先后以個人身體不適、不負責具體回函工作等為由,拒絕與深交所進行實質性溝通。深交所、福建證監局相繼對信披事項表示高度關注,公司三位獨董亦向公司發去《督促函》,建議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內控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然而,在7月31日最后一次披露了延期回復的公告后,紫天科技便再也沒有更新對深交所年報問詢函延期回復的公告,也沒有對年報問詢函進行回復。
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并于9月6日向公司下發《調查通知書》和《立案告知書》。截至目前,公司在信披上卻再度選擇了“擺爛”,至今未披露上述公告。
為了督促公司及時履行信披義務,9月7日,深交所在對紫天科技下發的關注函中指出,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屬于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就相關事項履行信披義務。此外,深交所提醒紫天科技,上市公司必須依法依規,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披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選擇性信披或被罰得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紫天科技相繼披露了獨董請辭、2024年中報等相關公告,但對深交所下發的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卻一拖再拖、信披違規遭立案調查至今亦不披露。公司為何選擇性信披?公司內控是否陷入了無序狀態?對此,《大眾證券報》記者9日多次致電紫天科技,與此前的數次采訪相同,公司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對于紫天科技的上述行為,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直言:“這種態度可能會被視為對信披義務的漠視。”
趙敬國律師表示:“紫天科技未及時對外披露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相關信息,這一行為違反了信披的相關規定。在2023年,紫天科技及其控股股東就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并在同年被福建證監局處以警告和罰款195萬元。此外,公司和控股股東及相關責任人因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的情況,被處以50萬元罰款。因此,此次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嚴重時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此外,趙敬國律師認為,公司的選擇性信披行為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誤導,影響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根據深交所此前的監管函,紫天科技在年報問詢函的回復上多次延期,且董事長拒絕與交易所進行實質性溝通,這種態度可能會被視為對信披義務的漠視。如果公司的選擇性信披行為被認定為故意隱瞞或誤導投資者,那么其面臨的處罰可能會更加嚴重。
趙敬國律師表示,紫天科技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具體處罰力度將取決于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和認定的違法違規情節。同時,公司應當立即糾正錯誤,履行其信披義務,以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權益。
審計機構拒不交審計底稿遭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紫天科技以各種理由拒絕與監管層進行實質性溝通外,公司的2023年度財報審計機構北京亞泰在被福建證監局要求調閱紫天科技2023年審計底稿時也選擇了“硬杠”。
根據證監會公告,2024年5月9日,福建證監局開始對北京亞泰執行的紫天科技2023年度財報審計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于當日向其發出執法文書調閱審計底稿。北京亞泰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田夢珺多次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審計底稿,田夢珺還存在不配合約談工作、拒絕接聽檢查組人員電話、拒絕回復檢查組人員短信、微信的情形。
2024年7月24日,福建證監局檢查組前往北京亞泰辦公地址,現場再次出具《通知書》,要求其將審計底稿通過快遞寄送至福建證監局。北京亞泰作為寄件人,先是將審計底稿交付快遞進行寄送,后又以主動撤回快遞的方式收回已寄出的審計底稿,且之后未再寄出審計底稿。
福建證監局指出,北京亞泰及田夢珺的上述情形嚴重影響檢查工作開展,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反了《證券法》規定,決定對北京亞泰及田夢珺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北京亞泰及田夢珺應于2024年9月5日前向福建證監局報送紫天科技2023年審計底稿,主動配合檢查工作,消除違規影響,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對于審計機構拒不配合檢查,趙敬國律師告訴本報記者,審計機構如果未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履行其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函、責令改正、罰款、暫停執業,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執業許可。例如,大華所因在審計康得新財務報表時存在嚴重失職,被罰沒1783萬元。如果審計機構的行為構成犯罪,相關責任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審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能會因為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市場禁入等。
“審計機構的違規行為會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影響其市場信譽。”趙敬國律師表示,“監管機構不斷壓實審計機構的‘看門人’的職責,以提升證券審計市場透明度和上市公司財務信披質量。審計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審計質量,以避免上述處罰。”
記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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