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業務實施檢查
本報綜合消息 12月2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指出,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開展的本級政府采購業務實施檢查。檢查范圍包括名錄登記信息、委托代理協議、采購方式適用、采購文件編制、評審組織、信息發布、收費及保證金收退、質疑投訴、合同簽訂及履行、檔案管理等內容。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原則上每年檢查一次,由財政部或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實施。財政部檢查的代理機構,其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當年不再檢查。(一)上年度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級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二)上年度代理150個以上中央及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在15億元以上的代理機構;(四)上年末登記備案政府采購專職從業人員數量為50人以上的代理機構。
編輯:newshoo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