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八種行為
據金融監管總局網站4月3日消息 日前,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規范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行為。
《通知》明確了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的八項行為:一是未按照公司發展戰略或者受控股股東操控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二是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控股平臺,違規投資與該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行業企業;三是實質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資企業,但通過間接投資、分散投資等形式規避監管;四是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或為該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是通過被投資企業違規為保險機構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或者進行利益輸送;六是被投資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七是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或者將股東權利委托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行使;八是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編輯: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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