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樂音響遭投資者索賠:人均獲賠39萬余元 訴訟時效到期之前仍可索賠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315名投資者訴飛樂音響(60065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一審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飛樂音響應向原告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共計約為1.23億元,人均獲賠39萬余元。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向記者說明,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此次判決意義重大。上海金融法院對飛樂音響案件的成功處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在全國推廣提供了可復制的范本,充分說明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是促進糾紛化解的一個有效渠道,有利于提升案件審理集約化水平,提高審判效率。
投資者向飛樂音響索賠,可以追溯到2019年11月1日,證監會對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查明,飛樂音響在2017年參與的“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中,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并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并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基于以上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并分別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由此,拉開了投資者向飛樂音響索賠訴訟序幕。
2021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飛樂音響虛假陳述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系,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此次案件的審理中,擬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后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并根據以往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劉鵬律師稱,目前投資者向飛樂音響提起索賠仍繼續征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飛樂(600651),并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且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該案訴訟時效將于2022年10月31日屆滿,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仍可起訴飛樂音響維權索賠。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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