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樂音響索賠案一審塵埃落定 原告律師:判決結果較為理想

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公開宣判315名投資者訴飛樂音響(60065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飛樂音響應向原告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共計約為1.23億元,人均獲賠39萬余元。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介紹,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王智斌律師作為代表人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宣判程序。
王智斌表示:“本次判決結果較為理想,經代表人共同商議后,決定不再上訴;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內,對方是否上訴,暫不清楚?!?/p>
本次為代表人訴訟案件的一審判決,訴訟時效將于2022年10月屆滿,未參加代表人訴訟案的投資者,亦可通過普通訴訟的方式繼續參加訴訟。根據法院判決,凡是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且該期間未全部賣出的投資者,仍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
此次投資者索賠案可追溯到2019年11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投資者認為,飛樂音響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飛樂音響賠償損失。
早在今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組織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系;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后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記者 許立婷

掃碼報名索賠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