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索賠案終審明確中介機構責任比例 投資者維權宜盡早

5月20日晚,ST中安(600654)發(fā)布投資者索賠案示范案例二審訴訟結果公告。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對兩名投資者訴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判決,除了判ST中安賠償投資者損失外,還要求中安消技術、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隨后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就上述判決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訴,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部分,請求改判駁回。
據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上海市高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高院認為,結合本案事實,案涉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中,招商證券在財務顧問報告中的專業(yè)意見,顯然與事實情況不符,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誤導性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招商證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也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終認定,中安消技術應對中安消的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在2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ST中安在公告中稱,本次訴訟涉案的金額約為73.79萬元。且上述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基于謹慎性原則已于2020年度對上述案件的相應金額部分計提了預計負債。鑒于招商證券及瑞華會計師須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在相應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暫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
據代理ST中安投資者維權案件的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介紹,此次訴訟的二審法院,對兩家中介機構明確了應承擔責任的比例,該訴訟結果是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當中罕見的中介機構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根據ST中安5月14日最新訴訟公告顯示,截至該公告披露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相關原告投資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合計1725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約為6.91億元(另有10名原告投資者已撤訴,撤訴金額約527.51萬元)。
劉鵬律師進一步表示,鑒于目前法院對涉案中介服務機構應承擔責任也已明確,適格投資者應盡早主張索賠,以挽回自己的投資損失。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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