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連續七年財務造假逾十億元 證監會認定中信國安存在主觀過錯

6月2日晚間,中信國安(000839)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09年至2015年連續七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對中信國安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作出處罰。
此次中信國安被罰與其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有關。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青海中信國安為了完成業績目標,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在青海中信國安納入中信國安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7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
此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中信國安與中信國安投資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國安100%股權轉讓給中信國安投資,并進行了相應賬務處理,同時確認了2015年1月至6月該股權對應產生的投資收益。青海中信國安因賬面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6832.61萬元,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3347.98萬元。
對于長達七年的財務造假行為,中信國安辯稱青海中信國安不實財務記載是其自身行為,中信國安在該事項上不存在主觀故意,已在能動范圍內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中信國安將青海中信國安按高于凈資產賬面值及原始受讓價格的價格出售,青海中信國安財務不實記載對中信國安及中信國安的廣大投資者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中信國安主動消除、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
對此,證監會回應稱,青海中信國安財務造假行為持續時間久,性質惡劣,中信國安作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并無不當。在違法行為被發現之前,中信國安并未主動承認其虛假記載的情況,也未糾正虛假記載的數據,中信國安方面停止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減輕此前已實施的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認定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在201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間買入中信國安,并在2020年5月17日收盤后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訴訟。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國安于5月26日披露,擬為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員購買責任保險,保費金額不超過50萬元/年,賠償限額不超過5000萬元/年(具體以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數額為準)。該項議案將在6月15日召開的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上審議。
記者 蘇城 實習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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