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綸新材虛假陳述侵權案一審判決出爐 適格投資者勿忘參與索賠

11月30日,深圳中院就原告張某訴新綸新材(原名:新綸科技,代碼:002341)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示范性案件下達一審判決書,確認新綸新材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值得一提的是,這也是迄今該系列索賠案產生的唯一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深圳中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該案,原告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新綸新材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判令公司賠償606548元(其中投資差額損失605337元,千分之一印花稅605.5元,千分之一傭金605.5元)。
經審理,法院確認被告新綸新材的被處罰行為構成虛假陳述行為并具備重大性;原告關于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7年4月25日(被告2016年年報發布日)、揭露日為2019年6月26日(被告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告日)的主張,法院予以采納;本案虛假陳述基準日認定為2019年7月30日。
最終,原告關于請求確認被告新綸新材行為構成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損失金額的認定,法院已依法委托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核算。
代理該起示范判決案件的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作為一審判決組成之一,本輪判決僅圍繞原告確權的訴求展開,對于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涉及系統性風險、個股因素及損失因果關系等將另行判決。這是繼長園集團案之后又一起原告確權、核損分別判決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糾紛判例,客觀上為系爭雙方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群體性證券糾紛、快速批量化解同類平行案件創造了一定條件,預留了操作空間。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名并不影響原告投資者主張正當合法索賠權益。
根據法院判決,吳立駿律師提醒投資者,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新綸新材,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往前追溯,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新綸新材于2019年6月25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0年5月,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新綸新材存在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等問題,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了處罰。
這份處罰決定也成為投資者向公司索賠的有力證據之一。之后,深圳市中院依照相關規定選定新綸新材證券虛假陳述案為示范性案件。今年9月,新綸新材示范判決案例在深圳中院首度開庭審理。
據新綸新材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投資者訴訟索賠涉案金額合計11230.78萬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調解,部分調解案件已履行完畢,公司預計與該項訴訟相關的損失為11106.95萬元。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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