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案或受新司法解釋影響 投資者索賠金額可能發生變化

惠而浦(600983)證券虛假陳述案2月16日迎來新的一批案件開庭。由于新司法解釋的實施,本次開庭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兩個方面,一是基準日和基準價如何認定,二是系統風險是否應該扣除。
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據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介紹,關于基準日的定義新司法解釋沒有修改,但新司法解釋增加了基準日的認定標準“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惠而浦案件原基準日為2018年5月30日,基準價為7.48元/股。2月16日庭審中,部分原告認為根據新的司法解釋應當調整基準日和基準價,基準日是2017年9月6日,新基準價是9.44元/股,并申請調整訴訟請求,另一部分原告則堅持原訴請的三日一價。而被告惠而浦公司認為應當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即9.44元/股的新基準價,實施日和更正日沒有變化。
庭審中另一個爭議焦點是,本案虛假陳述系統性風險等因素的比例,此前二審生效判決酌定扣除系統性風險和其他因素的比例為70%。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底已對惠而浦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投資者方某的投資損失與惠而浦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酌定扣除系統性風險和其他因素的比例為70%,支持賠償投資者損失比例為30%,終審判決惠而浦向方某賠償損失28萬余元。
由于新的司法解釋,原告認為應當調整系統性風險比例或者不再扣除,而被告則認為應當重新進行計算原告損失,原告損失應當剔除的比例至少為70%。
趙敬國律師表示,雖然新司法解釋對惠而浦案后期判決可能產生影響,但是可以索賠的區間沒有變化。根據法院前期判決,凡是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間買入惠而浦股票的投資者,無論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是否賣出,均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
趙敬國律師認為:“由于新司法解釋已經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適用有了規定,之前已經起訴還未審理的案件,要適用新的司法解釋,本案的基準日和基準價可能會產生新的變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訴訟時效銜接適用相關問題》,惠而浦證券虛假陳述案的訴訟時效截至2023年8月1日,建議股民及時進行索賠,切勿錯過索賠時間。”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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