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因項目核算違規收監管函 此前曾因虛假陳述遭投資者索賠

3月8日晚間,延安必康(002411)披露了深交所出具的《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深交所指出,根據《關于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陜證監函(2022)59號)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實,2019年至2020年,公司將停工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借款利息等記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額分別為2785.34萬元、1246.41萬元,占當期在建工程的比例為0.36%、0.22%;2020年,公司處置在建工程時少結轉工程成本,涉及金額2439.77萬元,占當期在建工程的比例為0.44%;2020年,公司存貨列報金額與現場盤點余額存在差異,涉及金額為1014.86萬元,占當期存貨的比例為1.3%。
深交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要求延安必康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此外,延安必康虛假陳述案也值得投資者關注。此前,已有部分投資者與公司達成和解。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收到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
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陸續有投資者向西安中院起訴延安必康索賠。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資者訴狀,隨后對該案啟動示范判決機制。
2021年10月12日,延安必康披露了《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西安中院對吳燕芬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賠償吳燕芬損失25005.86元。之后公司向陜西省高院提起上訴。
據延安必康2021年11月10日發布的公告顯示,經西安中院調解,公司與吳燕芬達成和解,并向陜西省高院撤銷上訴。同時,公司收到原告高原等89人簽署的撤訴申請,原告高原等89人撤回起訴。
根據法院判決,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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