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龍因未按時披露年報再收罰單 投資者索賠已啟動

ST柏龍(002776)日前發布公告稱,因涉嫌未按時披露年報,8月22日公司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顯示,ST柏龍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調查完畢,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依法擬對ST柏龍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ST柏龍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報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鑒于上述事項,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陳偉雄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娜娜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王琦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江偉榮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系ST柏龍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報的直接責任人員,故對以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同日,ST柏龍還披露,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證監會《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此前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2022年4月19日,ST柏龍及相關人員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ST柏龍及部分當事人因不服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法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
結合證監會認定的違規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認為,凡在2015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間買入ST柏龍股票,并在2021年3月19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律師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幫助投資者向公司追償,最終索賠范圍以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準。
目前,投資者訴ST柏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已獲廣州市中院受理。此外,劉鵬律師表示,若因ST柏龍信披違規而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除公司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外,投資者還可以向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機構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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