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再次被證監會行政處罰 律師建議兩類投資者可索賠

新潮能源(600777)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山東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此前聽證過程中提出申辯意見,但山東監管局均不予采納,并作出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2017年6月27日,廣州農商行、華翔投資分別與國通信托簽訂《國通信托?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國通信托受托管理廣州農商行25億元的信托資金(具體數額以實際交付為準),將信托資金用于向華翔投資發放不超過25億元的信托貸款,貸款專項用于華翔投資補充流動資金,信托期限為48個月。
同日,新潮能源與廣州農商行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廣州農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約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還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終止日)未能足額收到信托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公司應向廣州農商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然而,對于上述事項,新潮能源未及時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直至廣州農商行對新潮能源提起訴訟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項的相關情況。
其實,這已經是新潮能源第二次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了。2020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1年12月25日,證監會向公司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此,已有投資者以新潮能源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新潮能源索賠案可訴訟區間有兩個:1、凡是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間買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2、于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間買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律師將及時代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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