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及相關高管收警示函 股民索賠案訴訟時效不足5個月

日前,ST花王(603007)發布公告,公司于12月7日收到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江蘇證監局關于對花王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2017年,ST花王收購鄭州水務60%股權,并與鄭州水務原股東簽訂協議約定,鄭州水務在2017年至2019年的業績承諾期內實現凈利潤合計不低于1.42億元。2018年4月、2020年3月,公司又與鄭州水務原股東簽署兩份補充協議,其中部分條款涉及公司承諾后續為鄭州水務融資擔保、項目承接等事項提供支持,并將原先業績承諾實現凈利潤金額調減1500萬元。上述補充協議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簽署兩份補充議事項作為前期收購事項的重要進展,公司未進行臨時公告,違反了相關規定。
ST花王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國強,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洪斌,時任董事會秘書肖杰俊因上述事項亦違反了相關規定,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ST花王、肖國強、李洪斌、肖杰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因涉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ST花王在今年4月3日已收到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提示,ST花王索賠案訴訟時效將于2024年4月29日截止,目前綜合判斷,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ST花王股票,并在2021年4月30日閉市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滿足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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