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寶股份繼行政處罰后再受紀律處分 受損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提起訴訟

日前,深交所向恒寶股份(002104)下發了《關于對恒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交所對公司及董事長、總裁錢京分別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徐霄凌,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陳妹妹予以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恒寶股份將部分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為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約為1.61億元,虛增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1.74%。
深交所表示,對于恒寶股份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予以的處分都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此外,因恒寶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已在2023年12月14日已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鑒于此,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以及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規定,目前判斷,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間買入恒寶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向公司索賠相應損失。適格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最終賠付范圍由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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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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