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創環保收重組問詢函 投資者索賠案獲一審勝訴

日前,廈門證監局對中創環保(300056,原“三維絲”)交易對手方及業績補償義務人陳榮、張炳國、廖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19年,中創環保以持有的珀挺機械工業(廈門)有限公司100%的股權置換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持有的江西祥盛51%的股權。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承諾江西祥盛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實現的凈利潤數分別不低于8000萬元、9600萬元、10400萬元。
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核報告,江西祥盛2021年、2022年均未實現業績承諾。根據前述業績補償約定,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應向中創環保作出現金補償,其中,2021年補償款合計15019.37萬元,2022年補償款合計20953.79萬元,但截至本決定出具日,上述三人仍未及時足額履行補償義務。
廈門證監局認為,陳榮、張炳國、廖育華的上述行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行為,決定對陳榮、張炳國、廖育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對于中創環保四年前的這起股權置換,不僅標的公司業績承諾沒有兌現,公司連業績補償款至今都未足額收到。同時,已連續虧損兩年的中創環保還面臨著受損投資者的維權索賠。
2019年4月30日,中創環保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未按規定在臨時報告及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關聯交易;2、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3、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4、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針對中創環保的虛假陳述行為及相關法律規定,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謝保平律師表示,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55)報名登記,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賠: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5日間買入中創環保股票,且在2017年4月6日(含當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者;2、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22日間買入中創環保股票,且在2017年12月23日(含當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謝保平律師還表示,投資者在獲賠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目前,該索賠案已有部分投資者獲得一審勝訴。需要注意的是,該案的訴訟時效截至2024年5月1日,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應避免錯過合法挽損機會。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12月21日,中創環保發布公告,擬向鏵源實業出售中創惠豐100%股權,交易價格為1.85億元。公告顯示,中創惠豐為持股平臺公司,并無實際業務運營,其主要持有江西祥盛63.71%股權。通過本次重大資產出售,上市公司將剝離環境治理板塊中運營情況不佳的、從事危廢處置的子公司江西祥盛。
今年1月5日,深交所對中創環保下發重組問詢函,要求公司詳細說明本次交易對江西祥盛采用不同評估方法結果差異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評估方法及評估結論選取的合理性。說明對江西祥盛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的評估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低價向交易對方出售資產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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