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索賠案已有二審勝訴判決 上市公司退市不等于免責 受損投資者仍可訴訟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透露,陽光城(現“陽光城3”,原代碼000671)的投資者索賠案件目前已有二審勝訴判決,法院認定投資者損失與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賠償投資者相應損失。同時,公司實控人吳潔、董事長林騰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索賠案源于陽光城在2023年6月30日收到福建證監局的警示函,其中明確指出公司存在兩起重大違規擔保未披露事項:
2020年10月,公司對濟南興鐵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平潭興祁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29462萬元借款事項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2021年7月,公司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萬元股權投資款及收益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
上述擔保事項均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亦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4月29日ST陽光城才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重要環節,若因信息披露違規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受損投資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劉鵬律師提示,根據二審判決,于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陽光城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
此外,劉鵬律師表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即便陽光城已完成退市程序,因該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仍可依法通過司法途徑繼續推進索賠訴訟,上市公司退市不影響投資者主張民事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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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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