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新材索賠案時效期至今年底 一審勝訴判決或助力后續案件
揚子新材(002652)投資者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將于2025年12月30日截止,逾期未主張權利的投資者將喪失勝訴權。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提示,前期蘇州中院已對該案部分案件作出一審勝訴判決,法院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主張,這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后續提起訴訟提供了重要參考。
該索賠案源于揚子新材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間,時任公司第二大股東、總經理胡衛林通過其控制的多家企業,以超額支付預付款等形式非經營性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額約為1.98億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額約為3.63億元。前述事項均未在相應年度年報中披露。
此外,2020年,揚子新材通過將子公司產品銷售給關聯方,再直接或經第三方反銷給公司的方式,形成交易閉環,當年虛增營業收入約1.37億元,約占相應年度年報營業收入的11%。
基于以上事實,中國證監會對揚子新材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此后,受損投資者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上市公司賠償其因投資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根據一審判決,劉鵬律師表示,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間買入揚子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索賠。符合條件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該案件訴訟時效截止今年底,律師建議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盡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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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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