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尼及相關責任人領1570萬元罰單 兩時間段受損者索賠通道同步開啟
11月12日盤后,ST東尼(603595)公告稱,公司已于當日正式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最終處罰的落地距其10月29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僅相隔約15天。
公告顯示,經浙江證監局查明,ST東尼主要存在兩項違法事實:
一是重大合同進展披露不及時。2023年1月,ST東尼控股子公司東尼半導體簽訂6.75億元碳化硅襯底采購合同,截至2023年10月末,交付進度僅6.74%,已可預見無法按期履行,但公司遲至2024年1月才披露該事項。
二是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ST東尼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通過多種方式虛增利潤,包括將應確認為研發費用的不良晶體確認為存貨、未將關聯方代墊資金采購的原材料入賬、未充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等,導致財報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3877.59萬元和7227.79萬元。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浙江證監局決定對ST東尼予以警告,并合計處以7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合計處以350萬元罰款;對時任總經理沈曉宇合計處以170萬元罰款;對其他5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以6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款。以上罰款金額總計1570萬元。此外,根據公告,此次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導致ST東尼股票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但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ST東尼在11月12日還收到了上交所對其出具的《公開譴責的決定》。除涵蓋上述兩項違規事項外,上交所還指出公司存在關聯交易未審議且披露不準確,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違規行為。
根據已查明的違規事實,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目前判斷兩類受損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提起索賠訴訟:一是在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間買入ST東尼股票,且2024年1月6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二是在2023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間買入ST東尼股票,且2024年4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此外,11月12日當天,ST東尼還披露了董事會秘書人事變動公告。公司董事會收到翁鑫怡的書面辭任報告,其因個人原因辭去董事會秘書職務,辭任后仍將擔任公司投資部總監及控股子公司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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